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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知文化部會銜經濟部於110年10月5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暨有關各機關未來辦理藝文事務應遵行之著作權約定,請查照並公告轉知貴屬師生人員知照。請詳閱附件。
與計畫案相關重要問答列舉:(出自問答集)
Q4:藝文補助案件最後都會要求被補助者提供結案或成果報告以供核銷之用,需要取得著作財產權或授權嗎?
A:《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5 條第1 項及第11 條已明訂,藝文補助之成果如產出著作財產權,機關或法人應綜合考量辦理補助之目的、內容、利用需求等進行著作財產權之約定,除有重大利用需求或重大公益考量得約定由機關或法人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或約定取得專屬授權外,應以約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非專屬授權為原則。
如機關或法人僅要求受補助者將結案或成果報告用來核銷佐證,或報告僅敘述履約過程、經費支用情形及擷取媒體報導等內容,而無其他實際利用需求時,機關或法人即無須與受補助者約定取得著作財產權或授權。
Q9:機關辦理藝文補助或徵件,可以約定由機關為著作人嗎?
A:機關辦理藝文補助目的是透過補助部分費用,獎助藝文工作者或事業進行藝文活動,並非要代替藝文工作者成為藝文活動成果的創作人。機關辦理藝文徵件目的是獎勵投件作品達一定標準或條件的徵件參與人,也無原始取得投件作品著作人地位的必要,另也有徵件參與人於投件前已完成相關創作、已成為著作人之情形。
因此《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12 條及第17 條規定,應以受補助人、徵件參與人或實際創作人為著作人,不得約定以機關或法人為藝文補助或徵件案之著作人。
相關文件亦得於文化部文化藝術採購及著作權專區(網址:https://art.culture.tw/home/zh-tw)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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