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深耕辦公室|
請本校各單位凡使用高教深耕計畫經費,透過各類媒體進行業務宣導,
須標明為【廣告】,並以揭示補助機關/辦理單位為【教育部】,或使用下列LOGO
圖片來源: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管考平臺
相關法規
附件1-1-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備註載明
「申請補(捐)助經費,其計畫執行涉及須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第62條之1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贊助機關(教育部)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二、預算法修正條文 (教育部110年6月23日臺教會(四)字第1100083332號函轉,詳文末附件)
行政院修正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奉總統110年6月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052771號令公布
「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三、執行原則與其他說明
有關預算法立法背景、規範範圍,可參考 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 (法務部廉政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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