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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定為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招生(以下簡稱本招生),依大學法、施行細則以 及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處理原則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招生應依國立聯合大學招生委員會組織規程組成校級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相關學院院長及學系主任組成,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 席,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並處理招生有關緊急事項。 各學系為辦理本招生,應設置招生工作小組,置成員若干人,其組織由學系自訂,成 員人數不得少於五人,學系主管為當然成員,並兼召集人。學系招生小組應擬訂招生 名額、考試方式、考試科目、成績比例及各項審查等有關事項,由召集人提報本會核 備。 第三條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招生名額、報考資格、報名方式、應繳資料、考試方式、 考試日期、同分參酌順序、放榜公告、成績複查、報到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提經本 會審議通過,招生簡章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天公告。每位學生限報考本校一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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