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圖書館|
計畫名稱:09G205-17 藝術資料數位化建置與人才培育計畫【圖書館】
計畫分項: 藝術檔案建置研發與人才培育
具體措施: 舉辧「從著作權觀點談藝術資料的搜集、處理及利用」 座談會
執行單位:圖書館
主講人: 李佩昌律師 (六合法律事務所)
時間:109年7月6日10:00-12:00
地點: 教學大樓C402
參與人員: 共34人
報導者:博館所陳盈儒
藝術資料在蒐集、處理及利用的過程中,須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圖書館於2020年7月6日邀請到六合法律事務所的負責人:李佩昌律師,以「從著作權觀點談藝術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為題,分享在機構典藏中,有關藝術資料的類型、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的概念、授權利用與合理使用藝術資料的方式等等。李律師擁有豐富的執業經歷,專長在於藝術與法律領域,且同時也是本校文化資產與藝術創新博士班的學生。在座談會中,他以輕鬆幽默、卻不失嚴謹的方式,將艱深的法律知識轉化為實用知識,除了提供法律專業見解,也將實務情況分享給聽眾,並悉心回答聽眾提問。
針對本次講座的主題,李律師首先說明藝術資料、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為何。藝術資料的類型可能有哪些?他舉例,舉凡資料庫、紙本或有形媒介資料、作品本身、以及詮釋資料或者後設資料,都屬於藝術資料的範疇。從著作權的角度來看,當我們在蒐集、處理、利用這些藝術資料時,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議題有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等,也因此可能會有新的著作權產生,並涉及授權、侵權及合理使用的議題。接著,李律師就著作權的定義、內涵、歸屬,著作的類型,以及常見的著作利用行為,意即上述提及的重製、改作、公開傳輸做概念說明。李律師提醒眾人,藝術資料所涉及的法律議題,除了著作權之外,也要考慮是否涉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及個人資料保護等,才不會有所遺漏。
關於聽眾期待的、機構典藏中藝術資料的授權利用、合理使用議題,聽眾提出了諸多疑問。例如:「由學校系所規劃、師生參與的展演或學生畢業公演的作品(例如:音樂、戲劇、舞蹈作品),其經費與人力來自學校,那麼著作權是否屬於校方?若非屬於校方,想要將這些作品公開在機構典藏系統中,要向哪些對象取得授權?」而李律師回答:首先,出資方並非是當然的權利人,學校展演或畢業公演的著作權原則上屬於該音樂、戲劇、舞蹈作品的著作人,以及該音樂、戲劇、舞蹈作品的表演者。在學校展演或畢業公演作品裡,涉及的著作權可能有三個層次:一是作品本身的著作權,二是表演者經由表演而產生的表演著作,三是當我們對該演出錄音、錄影、攝影,可能會有新的著作權產生。因此,若校方想要取得授權,最好在系所規劃階段,先以合約整合、一併處理這三個層次的問題;若到了機構典藏階段才回過頭來一一取得授權,將會耗時費力。除此之外,聽眾也請教李律師其他如:「關渡藝術節的影音檔案若僅取得限教學使用的授權,未來可以放在機構典藏系統中公開嗎?」、「藝術教育計畫的課程影片,若公開在網路上,是否侵犯學生的肖像權?若會,是否打馬賽克或霧化處理即可?」、「展覽延伸出版的『圖錄』,如果要在網路上公開,是否須取得策展人、參展的藝術家、主辦單位、出版單位、贊助單位的授權?」等問題。想知道李律師如何精彩回應嗎?歡迎蒞臨圖書館借閱座談會完整錄影檔案。
最後,李律師傳授思考授權問題的要訣,其實在於「尊重」二字。只要我們能站在對方立場著想,思考對方對於作品權利的感受,或許許多紛爭將不會發生。有關藝術領域的法律議題、機構典藏中的實務問題,還有許多可以探討的面向,因此圖書館將來會持續與李律師合作。期待在彼此的討論激盪下,能為北藝大建立藝術資料授權的模式,提供給各單位參考。對這個議題有興趣的師生或者系所單位,歡迎與圖書館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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